- 主管機關:桃園市政府地政局
- 發文機關:桃園市政府
- 發文日期:108.06.03
- 發文字號:府地區字第1080094837號 令
- 異動性質:修正
- 主旨:修正「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」第四點。
- 法規名稱: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
- 法規內文:
- 四、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,每月發放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;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,每月發放新臺幣九千元。
- 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,發給二十四個月之房租補助費。
- 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,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,發給十二個月之房租補助費;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,發給六個月之房租補助費。
- 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(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),按逾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,十五日以下者,以半個月計算,逾十五日未達一個月者,以一個月計算。
區段徵收拆遷獎勵房租補助費提高囉!
Reviewed by 張酷哥的仲介日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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凌晨2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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